92年12月09日訂定 |
病人安全委員會
組織規程 |
編號:D2-006 |
92年12月09日實施 |
版次:第一版 |
1. 總則
1.1 依據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特訂定本院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組織規程。 1.2 實施與修訂
本規程經「本會」審議通過呈院長核決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1.3 管理單位
本規程之管理單位為院長室醫務專案組。 2. 組織與職掌
2.1 職掌
2.1.1 審訂及監測醫院設施、醫療設備之安全性。 2.1.2 審訂及推動病人安全促進計劃。 2.1.3 審議病人安全通報案件之檢討與追蹤改善。 2.1.4 有關病人安全事項推展與建構諮詢服務管道。 2.1.5 建立影響病患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流程,研擬預防措施並推動病人安全服務之具體改善方案。 2.1.6 研訂本院醫療作業之安全指引。 2.1.7 審訂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2.2 組織
2.2.1 本會設委員七至十五名,主席由院長任命之,委員人選由主席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並呈報院長核 定後聘任: (1)與病人安全有關之醫、護、醫技部門主管。 (2)醫療倫理、醫學教育、醫療品質相關之單位主管或委員會主席,經院長同意後聘任之。 (3)安全設施維護及環境安全有關部門主管(如工務處、管理處、工安環保室等)。 2.2.2 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休任一年後,得再聘任之。每年定期於一月間任命,中 途任命者,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2.2.3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執行秘書由主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之,負責本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例行業 務之執行。 2.3 開會
2.3.1 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克執行任 務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2.3.2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3.3 開會時,院長室、護理部、工環室等部門應派員出席,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 席。 2.3.4 開會前,其議案應先呈主席核准後,始得列入議程討論。 2.3.5 每次會議均應做成記錄,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送交各委員確認後,呈核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