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12月09日訂定
病人安全委員會
組織規程
編號:D2-006
92年12月09日實施
版次:第一版

 

1. 總則

1.1 依據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特訂定本院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組織規程。

1.2 實施與修訂

   本規程經「本會」審議通過呈院長核決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1.3 管理單位

   本規程之管理單位為院長室醫務專案組。

2. 組織與職掌

2.1 職掌

   2.1.1 審訂及監測醫院設施、醫療設備之安全性。
   2.1.2 審訂及推動病人安全促進計劃。
   2.1.3 審議病人安全通報案件之檢討與追蹤改善。
   2.1.4 有關病人安全事項推展與建構諮詢服務管道。
   2.1.5 建立影響病患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流程,研擬預防措施並推動病人安全服務之具體改善方案。
   2.1.6 研訂本院醫療作業之安全指引。
   2.1.7 審訂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2.2 組織

   2.2.1 本會設委員七至十五名,主席由院長任命之,委員人選由主席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並呈報院長核
定後聘任:
        (1)與病人安全有關之醫、護、醫技部門主管。
        (2)醫療倫理、醫學教育、醫療品質相關之單位主管或委員會主席,經院長同意後聘任之。
        (3)安全設施維護及環境安全有關部門主管(如工務處、管理處、工安環保室等)。
   2.2.2 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休任一年後,得再聘任之。每年定期於一月間任命,中
途任命者,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2.2.3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執行秘書由主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之,負責本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例行業
務之執行。

2.3 開會

   2.3.1 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克執行任
務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2.3.2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3.3 開會時,院長室、護理部、工環室等部門應派員出席,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
席。
   2.3.4 開會前,其議案應先呈主席核准後,始得列入議程討論。
   2.3.5 每次會議均應做成記錄,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送交各委員確認後,呈核院長。